笨蛋,重點在權力濫用!

  難怪現在大家都注重眼球經濟,原來要有一些高爭議的話題才能獲得大家關切。我那麼認真特地到北京看了《紅色娘子軍》,並在隔日亦很認真寫了一篇劇評,無人聞問,而昨日一篇〈經過重重磨練,終於變成政客!〉,竟然獲得六百九十多個「讚」。其實我也不願意蹚這個渾水,因為真的太渾,純粹就是以此可受公評事物,發表己見罷了。

  真是奇怪,既是可受公評事物,為什麼還有聲音說「既定事實的事,再去鞭屍也於事無補」,或「覺得現在去做整件事的評斷都言之過早」。咱們再來類比一下吧!臺北「文林苑」預建地早就被政府及法院決定要拆光,它是既定事實啊!為什麼有那麼多人去「鞭屍」呢?政府找了各路專家要蓋核四,為啥有那麼多人「言之過早」地說核四有危險呢?既然有些人認為,應包容各種評論意見,為啥反應出來的態度就好像我們不應該有所表示,應該聽他們那一小撮人不清不楚不明不白語焉不詳的語言垃圾呢?還是說,要不要「鞭屍」是看意識形態,如何「評論」也是意識形態?請搞清楚!當你有本事做到不論誰當家執政都能同一標準時,再來拿這些高來高去的廢話扯淡!更何況,這次學生會打出的旗幟就是號召本校公民參與選舉,那麼我既有本校公民身份,發些牢騷也是應該的吧?不必擔心我一面倒地為學校說話,看看我的歷史發言,就知道我罵學校單位不會比罵學生會少。

  好,會長一紙命令撤銷新任會長是「既定事實」,那麼為何現在沒看到這項事實有什麼處理進展呢?反而,在其官方FB頁面上,還大方宣傳「王牌麥克風」活動,絲毫沒有一言一語為這次風波有任何澄清或進一步表示,正應驗了我在前文所說:「理想很豐滿、成就頗骨感」,格調低、眼界淺,就是只會搞些綜藝活動的堂會公司而已。就這樣的機構,還能期待做些什麼符合民主的事情?喔,沒關係,這次不但不用符合,還破壞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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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學生會在FB宣傳「王牌麥克風」活動。(點擊看大圖)

  我看了很多不同領域的人士留言,包括曾經在學生會任職的學長們,恕我不能一一回應。但我認為,大家所談論的都是事情的周圍,在那外邊圈圈繞了許久,完全不考慮本事件的核心問題。那麼,這一事件的核心到底是什麼呢?

  那就是:行政權不可以干預選舉事務!

  我在前文問過一個問題,請大家再想想吧:假設在 2016 年,中華民國即將選舉新任總統,結果馬英九因為某個語焉不詳的緣故,發出「總統令」取消是次選舉,那麼您想臺灣會不會暴動呢?不要說臺灣,任何民主國家都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行政權若干預選舉事務,那就是球員兼裁判,是違背民主體制的。任何選舉的糾紛,都應該有第三客觀中立單位加以評斷,就如同臺灣經常發生「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皆為法院管轄,不但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無法插手,中選會也難說什麼話!總之,一項選舉若要舉辦,只要在沒有明確違法的具體事證下,就不能隨便喊停。

  知道嘛?要「具體事證」啊!你一張嘴說學務長及課外組「強迫介入」及「干預」,難道就是真的干預?有第三方調查嗎?有判決嗎?有具體事證嗎?這種空口說白話的行為,叫人如何信服呢?與其說再多學生會多辛苦、多可憐、多為學生付出,還不如講幾條明確的具體事證讓我們開開眼界!公理自在人心,若學生會的立場有理,那我相信大家也不會虧待他們的。相反,搞得如此粗糙,更顯得其中必有隱情,要我們如何手下留情呢?於是我只好狠狠得罵了,別怪我過於偏激。

  要說有問題,怎麼不看看學生會行政中心當初的「問題」在哪裡呢?在PTT上有人說到人言地下二樓看真相,我東翻西找看到了一張來自學生議會的公告,主旨為「公告第十九屆學生會行政中心選舉委員會公告延長登記違法一事」,依照學生議會決議,認為學生會開放延長登記因為程序問題,有可能影響選舉中立客觀因素。雖然,我看到有一篇文章說學校法律顧問「建議」延長登記,但這只是一方立場的一項「建議」,那麼學生議會做為學生自治團體中的司法機構,難道無權有所反應?很顯然,這裡遇到一個法律漏洞,使得學生會(及其選委會)、學生議會、學務處及課外活動組有了太多「互動」,使學生會一方認定「干預過多」。但很抱歉,是不是干預另外再說,學生會做為行政機構,仍無法以一紙命令撤銷選舉的,因為學生議會做為民意代表及司法機構、學務處與課外組做為學生會的輔導機構(是真正有實權的校方編制單位),他們的任何意見,都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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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學生議會的公告。(點擊看大圖)

  遇到法律漏洞,無法圓滿解決,這是民主常態,但行政首長用一紙命令拍案定奪,這就顯得非常獨裁!這是人治,不是法治,完全默視民意機構及其輔導上級單位,既不尊重他人,也完全破壞了民主體制。我說這樣的人是「政客」,並不是說他為了要獲取什麼利益,再者說也有政客自掏腰包做事的,但做的都是什麼事呢?就是像這樣破壞民主的渾事!更何況,我認為翹課辦活動云云,根本不是什麼值得炫耀說嘴的好事,要搞學生自治,應該是在本業之外,行有餘力時做的事,「政治是眾人之事」,而不是翹課辦綜藝之事!

  再來,就中文系專業為這位全國優良青年還有不明就理的人上上課吧!我前篇文章也問道,會長有沒有資格發佈「命令」呢?現在我很明確地說:沒有!雖然前兩段引用的文章,說〈逢甲大學學生會公文程式及處理準則〉第2條第1款寫道「令:公布法律、人事命令,會長發布命令時用之」,但這明顯是當初創寫這條準則的人,腦筋犯渾才想到的天外飛來一筆!我們看看中華民國〈公文程式條例〉,這部源自民國十七年、歷經多年修改的公文準則,是這麼為公文分類的:

第二條 (公文程式類別)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函:各機關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其他公文。

  看到沒有?「令」只有總統、軍事機關、部隊可以使用,換言之像「逢甲大學學生會」這樣的小機構,頂多用個「公告」就很了不起了!(從小學學到的社會課,早就知道法律有層級的,憲法之下是法律、法律之下是條例、條例之下是行政命令,即便逢甲大學學生會寫出多少準則,都不應與國家法律條例相違背!)就連行政院長、考試院長、立法院長都不會有「院長令」,已被廢除曾很重要的國民大會也不會有「議長令」,更不用說會長還能以那不知多少人贊成的職銜發出令人可笑的「會長令」,還找了一票人簽章背書。對了,我還得質疑一下學生議長,你替會長背書時,有經過議會同意嗎?如果同意,那如何不與之前反對學生會行政中心延長登記的議決相矛盾?議長代表議會,不可能獨立作業的,否則就是強姦民意!

  我也希望不要再為此事浪費太多時間,因大陸朋友見到我的文章後說「這樣的抱怨飯菜難吃的話題放到這個沒有飯吃的地方來,讓我們看見了,既尷尬又難受。」我是不好意思跟他說,目前有這樣難吃的飯菜,還不如不吃飯!若有意再說些什麼的朋友,先解釋一下行政權濫用的核心問題,再說別的閒話吧!

查太元

2 則留言

  1. 難得又逛網頁逛回來~
    回頭一望已經有些時日了…
    我想…
    每個人著重的點也都不太一樣…
    願大家都能從中學到些東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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