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貴單位及尊敬的陳先生:
來信敬悉。或許是我的口吻太過嚴厲,倘若有失禮之處,望請理解。
瞭解了事情始末,我可以體會你們的處境,但是,對於此事件,我仍有以下看法:
一、無論貴單位及陳先生是否將本人作品做為「主要」訴求,但檢視立法院的新聞稿可見,他們所理解的訊息是將之放為「主要」的;要嘛是訊息傳遞有誤,要嘛則是立法院曲解。倘若貴單位及陳先生訊息傳達無誤,是立法院曲解,那難道你們不須出面反駁修正嗎?可以任意由他人解釋?
二、雖說發言代表個人立場,但王院長接見的是整個團體,而非個人,所表達出的任何言論訊息,也應代表整個團體。換言之,文責應當全體負責,而難以分劃。
三、我始終認為,人民團體、非政府組織的發言或訴求,應當是基於嚴謹且科學的調研過程,而不是大量的「比如說」及個人經驗。大量的「比如說」及個人經驗,充其量是一種閒談,難道作為公民,會希望非政府組織的理念表達、民意機關的傾聽民意,是大量的閒談嗎?
陳先生稱「像這樣的例子太多了」,但我不認為〈逢甲之歌〉是一項好的「例子」,就像我身為研究生,不會拿笑話集、漫畫書當引用文獻。非政府組織應當做的是相當有規畫的、有深度的事情,而不是隨口拿一段明顯搞笑的影片用作「比如說」。這是不適切的、不客觀的。
以上淺見,望請參考。倘若有待商榷之處,歡迎討論。
敬祝 好!
查太元 寄
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