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寄電郵給臺中市交警大隊檢舉違規,附了兩張照片:違規車輛照與當時號制照片,等待五天之後,承辦巡佐回信說「因未檢附違規資料,無法據以舉發」。本市長曾經用過口號「看得見林佳龍」競選立委,但其轄下「希望臺中」的警員卻「看不見違規照片」。
【我寫的檢舉信】
貴單位執事人員鈞鑑:
105年5月6日11時58分,本人見車號RJ-6075(黑色BMW)、PI-9625車輛(銀色TOYOTA),於福星路逢甲路口(UBIKE站旁),違規紅線併排停車,造成行人不便。察當時該方向係綠燈,不應停留。檢附照片二張,一張為車輛違規情形,另一張為當時號制情形(請留意行人號制燈)。請 貴單位核查處理。
敬頌 鈞安!
查太元 敬上
【五天後有關單位的回函】
親愛的市民您好:
一、您致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檢舉RJ-6075等自小客車 於本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案,因未檢附違規資料,無法據以舉發。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請不 吝來電指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敬啟 承辦人:巡佐錢00,聯絡電話:04-22513301 105年5月10日
(本封信件為系統自動發信,請勿直接回覆,如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局聯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