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學術抄襲

接近傍晚時分,來自北京的一位老師與我網路聊起「學術抄襲」的現象,希望我就所見所聞,發表看法;尤其是在大陸地區學術抄襲現象嚴重的此時此刻,滿多人好奇究竟在臺灣島上,學術是怎麼運作的?說也奇特,關於「學術」這個玩意兒(對有些人確實是「玩意兒」),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見解,它可能是人類文明精神的延續,也可能是升官發財的一種管道,雖然改變世界最大的是人文社會學科(如孔孟老莊諸子,甚至是馬恩列毛等政治理論),但今日的「學術」不但輕人文、重理工,且更多追求立即快速的「貢獻」與「成就」,不管人類文明長遠發展,這或許可證明:「咱們現今日子過太好了」。

臺灣並非沒有學術抄襲事件。罪行較重大者,在1980年代有三位國立藝術專科學校(位於臺北板橋,後改升格為國立臺灣藝術學院,今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的國樂科教授,其升等著作是抄自大陸學者的出版物。這在看來或許荒謬,還帶有份政治不正確。(詳見:http://mayasun.idv.tw/topic.asp?TOPIC_ID=842)而在近期,也有許多大學老師的升等著作「疑似抄襲」,但時至今日政策完善、意識提高,凡有嫌疑者,居多下場不好,處處求職無門。(至於下場不好的原因待後文解釋。)

若要解釋為何到今日還有「學術抄襲」,余竊以為,主因是現實功利的就業壓力所致。目前臺灣的研究所招生率幾乎與大學等比,大量的碩博士研究生需要向研討會、學報期刊投稿發表,才能畢業。不止人文學科,有位讀電子的同學跟著教授實驗,也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生產」出一篇報告論文,在研討會上發表,而這樣的場合多半有教授個人的人際關係支撐,彷彿是一個俱樂部的定期成果發表。而學校的新進老師,大多為博士畢業,若聘任為講師則大材小用,副教授又略嫌不夠資格,於是乎在中間有「助理教授」一職。又臺灣大多數高校規定,若助理教授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是六年)未升等為副教授,就請他喝西北風,然而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的升等,則看他的「科研成果」(即論文、著作、演講、行政及服務)決定;即便升到教授,也要定期接受校方評鑑,參考依據亦同。

可以說,臺灣各大學老師的工作是沉重的。不但要教大學部、研究所,兼任行政事務、參與委員會,還要為自己的飯碗著想。有良心的老師,忙得焦頭爛額;尸位素餐者,則教學胡扯、行政擺爛、學術抄襲。

但是,主管機關仍是有辦法處理這種現象的。臺灣教育事務主管部門(所謂「行政院教育部」)訂定〈教育部「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嚴懲學術抄襲之流,凡經查證屬實,均須列管在冊,並通令各高等院校不得聘任,徹底斷了此人在臺灣的後路。選錄此〈原則〉條文轉載如下:

教育部「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

教育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臺學審字第0930006779號令

一、為協助大專校院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防範抄襲並公正處理相關案例,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大專校院為維護學術尊嚴,應於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教師著作抄襲審理單位、處理程序及懲處條款,公告周知。懲處條款並於聘約中明定之。

三、大專校院應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單位組織之體制中,設計受理與處理著作抄襲之單位,必要時亦可聘請校外公正學者參與。

四、大專校院應本公正、客觀、明快之原則,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檢舉案。抄襲成立之案件,應依抄襲類型、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於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不同的懲處條款。

五、大專校院對於具名並具體指陳抄襲對象及抄襲內容之檢舉,不論是否為教師升等主要著作,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應即進入抄襲處理程序。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案,未經證實成立前,應以秘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六、大專校院教師所涉抄襲之著作,如為升等之主要著作者,一經檢舉,不論該教師任教之學校是否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均由學校先行調查處理,就檢舉人所提相關疑點進行充分了解,並於認定後作出說明。但未經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學校,如相關案件尚在本部辦理被檢舉教師升等審查中者,由本部併審查過程處理。

八、涉嫌著作抄襲之處理,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處理程序宜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略)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九、大專校院處理教師著作抄襲案件,其相關委員之遴選應遵守迴避原則,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平性,於送請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前,應主動瞭解所擬送之審查人與被檢舉人之關係,……(略)

十、涉嫌抄襲案經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審查完竣,於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十二、大專校院處理教師著作抄襲案件,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抄襲是否成立,並於審定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若抄襲成立,學校應依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並於十日內將懲處情形、理由、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略)

十三、教師資格送審(不論是否授權自審)通過後經人檢舉著作抄襲者,學校處理完竣,應將處理程序、結果及處置之建議函報本部,經本部學審會該類科常委針對審理程序認定並提常會確定後,由本部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十四、大專校院對於抄襲案經證實並作出懲處後,應公告並副知本部及各大專校院。……(略)經確定抄襲成立後,由常委綜合相關結論做成認定之理由,並函復送審學校及副知各大專校院。抄襲案一經成立,不因抄襲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十五、經完成處理程序報送本部之抄襲案,有關教師之懲處若涉及解聘、停聘、不續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報經本部核准。

十六、檢舉案經審結後判定抄襲未成立,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應提原檢舉案審結之校教評會或學審會常會審議,如有新證據,再進行調查與審理;否則依審議結論逕復檢舉人。檢舉人如有不服結論,除提司法告訴,否則不再另作處理。對於檢舉人無謂的濫行檢舉,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學校得訂定相關評議與處理原則。

十八、大專校院宜參酌本處理原則訂定校內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相關規範並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

……(略)

條文明確指出,打擊抄襲是為了維護「學術尊嚴」!在這幾年的印象中,雖然臺灣偶有學術抄襲事件,但大多依照這一套規則處置,鮮有漏網之魚。除此之外,各學校均有相關處置條文,如〈亞洲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臺中)、〈佛光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及作業流程〉(宜蘭)、〈國立體育學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桃園,今升格為國立體育大學)……等。不過,最感到「幽默」的是,會有這麼多的「處理要點」,想必「該處理的人」真的不少!

但是,就如同耶魯大學某教授致北京大學師生公開信一樣(詳見: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8/beida8.txt),重要的是知不知道自己幹的是一件錯事,尤其是幹了錯事還能不能悔改!有些學校認為「家醜不可外揚」,但卻忘了兒子出事了總應該自己教訓一頓。倘若讓別人來罵「家教不好」,豈不是顏面更無光、祖上更難堪嘛!而學校能自主發現錯誤,批評它、鬥爭它、鄙視它,更是建立學術權威的一種表現;假如敷衍茍且,睜眼閉眼就讓這種醜事通過檢驗,那才是遺臭萬年的憾事!

若要找個理由,也只能怪資訊發達得太快!我就讀小學時,常常有「網路查資料」比賽,主辦單位設定一個主題,學生在限定時間內,透過網路蒐索相關資料,最多者為勝。或許網路是一項便利的工具,但若到高等教育還是用「最多者為勝」的量化幼稚,那真是毫無長進!在大學時,「畢業論文」一科不乏抄襲者,還信誓旦旦說「不過就是個作業」,絲毫不知論文的「學術目的」與重要程度,作賤自己成了個「作業員」;讀研究所時,也看到少部分人的報告整段複製自大陸網站。(從繁簡字、標點符號規範、網頁排版格式可分辨。)或許現在臺灣學術風氣尚可,但又有誰知道,再過幾年,若不從嚴把關,咱們會不會又回到「以抄大陸著作維生」的時候呢?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